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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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商事合同纠纷找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二手车买卖在市场中交易很常见,因为车辆容易贬值,只要车辆性能好,许多车主不愿买新的,而是买二手来开比较划算,也能解决资金的问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结合司法实践,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一种是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是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1、来到过户大厅后,出示相关材料领取一张《xx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自填写资料。填好后,拿上以上所有的资料就可以去办理;转移受理;。
2、直接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35元的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这些办完后,可以将车停到停车场,进入过户大厅办理手续。
3、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二手车过户由排量、年限决定,费用从180元到980元不等。其中1.0l以下排量收费200元左右,1.0l-1.9l排量收费400元左右,2.0l-2.9l排量收费600元左右,3.0l及以上收费800元左右。年限越长的车过户费越便宜。另外,过户费各个交易市场略有不同。
4、转移受理:需要的材料有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身份证,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5、车主把相关的档案带回要上户的车管所本地,如数上缴,并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即可。
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第一年交强险价格是950元,从第二年开始,交强险的价格和有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酒驾挂钩,若上年度未发生有道路交通事故,较强下浮10%,若连续两年未发生,交强险下浮20%,若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交强险下浮30%;若上年度发生一次又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浮动;若上年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不涉及死亡的有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上浮10%,若上年度发生有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强险上浮30%。另外,若酒后驾车或者醉酒驾驶,交强险价格最高上浮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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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做为合同的法定分类的方式之一, 内容和形式都是要是的。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做为生活保障保险就显得格外重要,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为自己的人生和财产购买保险。那么关于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的为您解答有关于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及其相关问题。
一、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之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之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局;制,其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三、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之诉讼:
诉讼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中的主要三种。只有充分知道这些才能在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解决这一方面有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同时也可以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关于保险合同有纠纷时该如何解决该采用何种方式不清楚所导致的重复跑和花费大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